吴伟律师
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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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83号
吴伟,庐江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所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就是指在一定的区域或者时间内没有涉及刑事犯罪的一种证明。如果当我们在公司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使我们需要这个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开具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公司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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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被委托人身份证
7、如有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资质证明或身份证
以上材料加盖公章。
1、首先要符合办理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其他合法的需要。
2、本人申请。
3、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或开介绍信,或出具,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
5、持上述材料及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带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6、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材料,经过审查,情况属实的,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公司无犯罪记录证明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我们只要去公司的有关部门进行无犯罪证明的申请,就可以完成办理了。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
三种辩护当中自行辩护存在的时间是最长的。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委托辩护的相关内容。
1. 辩护人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高检和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释里明确了这样一点,就是共同犯罪案件当中,一个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因此我们要明确,共同犯罪案件当中,一个辩护人永远只能给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要求仅限于共同犯罪案件当中的共犯,如果虽然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但是被告人之间没有共犯关系,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抢劫,涉嫌共同抢劫犯罪,李四又和王五涉嫌共同盗窃,因此人民检察院一并起诉了张三、李四、王五。那么犯罪事实有两个,一个是抢劫,一个是盗窃。人民法院在一次审判当中对三个被告人进行了审理,在这个所谓的共同犯罪案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张三和王五之间并没有共犯关系,那么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张三要委托A律师,且A律师的水平很高,王五也要委托A律师,那么A律师能不能同时接受张三、王五的委托给他们在一次诉讼当中在一个审判庭上担任辩护人我们说应该是没问题的。
2.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32条告诉我们,辩护人的范围有正反两个方面的规定,从正面来讲,32条规定了三种人可以担任辩护人:第一种人是律师;第二种人是人民团体推荐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第三种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是亲友。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二款还从反面规定了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两类:第一类是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和宣告缓刑的人,注意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并不等于正在服刑,正在服刑的范围小,正在执行刑罚的范围大;第二类是其他被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高检、高法都在各自的解释里面把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作了比较大的扩充,一般司法考试都考高法的解释,根据高法的解释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现在扩大到七种人,增加的第三种人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第四种人就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五种人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第六种是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第七种是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高法还规定前三种人:宣告缓刑或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其他被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人,这三种人是绝对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另外的四种人能够以被告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3.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
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3条中,首先,公诉案件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开始的时间,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因此检察院、法院都有一条共同的,刑事诉讼法第33中有所规定,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后3日之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3日之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法律只规定了检察院的告知义务,并没有规定法院的告知义务,所以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换言之,不能把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项中关于;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发现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个规定看作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里面告知权利的期限。
;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是指接受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人自何时起能够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而不是说自何时起能够办理委托手续。刑诉法不对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作限制,只对以辩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时间作了规定。
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的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34条。
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既然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就意味着这个指定辩护存在的时期是整个审判阶段,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存在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也就